申 请 人 应 填 写 ID(C)936 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36 ( 英 文 版 本 ) 。 详 情 可 阅 有 关 的 资 料 单 张 ID(C)946 。 来 港 受 训
15. 受 聘 于 本 港 的 跨 国 公 司 或 大 型 公 司 的 内 地 雇 员 或 获 这 些 公 司 资 助 来 港 的 业 务 伙 伴 , 可 申 请 来 港 接 受 为 期 不 超 过 12个 月 的 短 期 培 训 。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培 训 课 程 的 详 情 及 一 份 培 训 合 约 或 协 议 的 副 本 。
16. 因 公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,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申 领 培 训 签 注 。 以 私 人 身 分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, 则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(C)936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36( 英 文 版 本 ) 直 接 寄 交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。 尚 未 获 发 给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人 , 需 提 供 其 英 文 姓 名 ( 汉 语 拼 音 ) 、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备 查 簿 的 影 印 本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。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将 培 训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直 接 寄 交 申 请 人 或 经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转 交 给 他 们 。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出 示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及 所 需 文 件 , 以 便 申 领 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》 和 培 训 签 注 。
17. 已 填 妥 的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应 送 交 下 列 地 址 :
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
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
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处
来 港 就 读
18. 内 地 学 生 可 报 读 :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;
为 期 不 多 于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;
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; 及
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, 由 教 育 及 人 力 统 筹 局 批 准 期 不 多 于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交 换 生 课 程 。
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 ( C ) 936 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 ( E ) 936 (英 文 版 本 ) , 并 提 供 其 学 历 及 有 关 院 校 已 予 取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。 尚 未 获 发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人 ,须 提 供 其 英 文 姓 名 ( 汉 语 拼 音 ) 及 身 份 证 和 口 备 查 簿 的 影 印 本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。 所 有 申 请 均 须 经 由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(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)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。 「 进 入 许 可 」 标 签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领 取 并 转 交 申 请 人 。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备 存 其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》 和 赴 港 签 注 。 请 参 阅 来 港 就 读 的 入 境 政 策 详 情 。 来 港 居 留
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
19.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实 施 。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,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(C)981 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81 ( 英 文 版 本 ) 。 详 情 请 参 阅 《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须 知 》 [ ID(C)982 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82 ( 英 文 版 本 ) ] 。
受 养 人 随 同 来 港
20. 内 地 居 民 如 根 据 有 关 计 划 或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或 修 读 香 港 大 专 院 校 所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课 程 或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, 其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可 以 「 受 养 人 」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 。 获 准 在 本 地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, 除 非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,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。 如 申 请 人 根 据 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」来 港 工 作 , 其 受 养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手 表 格 ID(C)962 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62 ( 英 文 版 本 ) 。 其 他 受 养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(C)936 ( 中 文 版 本 ) 及 ID(E)936 ( 英 文 版 本 ) 。 受 养 人 的 来 港 申 请 书 可 与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书 一 并 递 交 , 或 在 申 请 人 抵 港 后 才 递 交 。 除 申 请 人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可 以 「 受 养 人 」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外 , 申 请 人 的 其 他 受 养 人 的 申 请 , 概 不 受 理 。 请 参 阅 受 养 人 来 港 的 入 境 政 策 详 情 。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
21. 超 逾 17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, 可 按 照 所 持 有 的 适 用 类 别 旅 行 证 件 来 港 旅 游 ( 包 括 过 境 ) 而 毋 须 申 请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《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,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》 ( ID290A ) 的 小 册 子 。 该 小 册 子 亦 列 明 那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需 要 事 先 申 领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才 可 以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。
22.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可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、 受 训 、 就 读 或 定 居 。 所 有 申 请 将 按 现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及 个 别 情 况 , 予 以 考 虑 。
23. 至 于 其 他 入 境 签 证 申 请 方 面 ,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(C)936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36( 英 文 版 本 ) , 然 后 将 填 妥 的 表 格 按 照 上 文 第 17 段 所 列 地 址 , 直 接 寄 交 或 透 过 其 保 证 人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。 申 请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, 载 列 于 填 表 须 知 ID(C)937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37( 英 文 版 本 ) 。
24.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亦 可 将 适 用 于 其 来 港 目 的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,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( 驻 京 办 ) 入 境 事 务 组 。 此 外 , 申 请 人 并 须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交 旅 行 证 件 , 以 便 在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, 当 局 能 为 其 签 发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。 驻 京 办 的 地 址 为 :
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
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1 号
邮 编 100009
25. 居 于 北 京 以 外 省 / 市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可 直 接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递 交 。 申 请 表 格 派 发 处
26.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、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及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设 于 内 地 的 办 事 处 索 取 。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内 地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一 览 表 , 载 列 于 附 件 。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
27. 如 把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直 接 由 内 地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 在 港 保 证 人 递 交 ,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: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影 印 本 , 须 载 有 他 / 她 的 个 人 资 料 、 旅 行 证 件 的 签 发 日 期 和 届 满 日 期 ( 上 文 第 16 及 第 18 段 所 述 人 士 除 外 ) ; 以 及
已 填 妥 及 贴 有 申 请 人 近 照 的 申 请 表 格 。
28.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须 递 交 下 列 文 件 : 受 养 人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, 例 如 内 地 居 民 身 分 证 、 旅 行 证 件 等 ; 以 及
与 受 聘 人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, 例 如 结 婚 证 明 书 、 出 生 证 明 书 、 户 口 簿 、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等 。
费 用
29. 由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费 用 为 港 币160 元 ,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时 缴 付 。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并 无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代 其 缴 付 费 用 , 便 须 在 寄 交 申 请 表 格 时 夹 附 一 张 以 港 元 开 出 的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, 以 缴 交 所 需 费 用 。 该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由 一 间 在 香 港 有 联 系 银 行 的 银 行 发 出 ,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」 。
30. 经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处 理 的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如 下 :
普 通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
人 民 币 170 元
过 境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
人 民 币 90 元
有 关 费 用 须 由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时 , 以 现 金 或 「 供 银 行 转 账 用 的 支 票 」 缴 付 。 该 支 票 须 由 一 间 在 北 京 的 银 行 发 出 ,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」 。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
31. 本 处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,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以 处 理 一 宗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。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,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。 除 非 有 绝 对 需 要 , 否 则 请 勿 向 本 处 查 询 申请 的 进 展 情 况 , 因 此 举 可 能 会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。
32. 至 于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的 申 请 , 如 旅 游 / 过 境 的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, 一 般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, 而 其 他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, 则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,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处 理 。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,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。 查 询
33. 如 有 查 询 , 请 致 电 ( 852 ) 2824 6111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( 852 ) 2877 7711 或 透 过 电 邮 : enquiry@immd.gov.hk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 , 或 可 致 电 ( 8610 ) 6657 2880 内 线 033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( 8610 ) 6657 2823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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